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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船只、船民证件改变流程

来源:小9直播app   |  发布时间:2024-02-24 16:58:56  |  点击率: 16次

  

  A、船只作废、停航、灭失的单位或个人需持《出海船只户口簿》、《出海船只边防登记簿》到当地边防派出所收取《船只更新改造、作废、停航、灭失请求表》,经审查赞同后方可更新改造或予以刊出。

  B、《出海船只户口簿》、《出海船只边防登记簿》交回船只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。

  A、生意、转让、租赁船只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边防派出所收取《船只生意、转让、租赁请求表》,填写并签章。如省外人员或到省外生意、转让、租赁船只,需经分局边防大队审阅。

  B、处理或交回《出海船只户口簿》、《出海船只边防登记簿》、《出海船民证》。

  B、刊出、换发船民证提交《出海船只户口簿》、《出海船只边防登记簿》、《出海船民证》。

  A、出海渔船民迁出或转业陆地时,应持《出海船民证》、服务船只的《出海船只户口簿》、《出海船只边防登记簿》,到服务船只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处理刊出手续,《出海船民证》交回公安边防派出所。

  B、渔船民丢失《出海船民证》后要及时陈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,并从头申领《出海船民证》。

  C、《出海船民证》到期,渔船民要持《出海船民证》到船只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请求换发新证,一起将过期的《出海船民证》交回公安边防派出所。

  (1)出海船只、渔船民证件的改变,应该在三日内到船只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处理相关手续;

  (2)关于证件丢失、船上人员改变,有必要当日到船只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处理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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